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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 有關土地的空地稅及荒地稅的問題

作者  :  :全國農地聯賣網  日期  :  2011-12-11 18:26:08   Email  :   landsell@mail.joding.com.tw 網站  : 

在此以《土地法》及《平均地權條例》一同向您說明
ps:土地法為母法(普通法),平均地權條例是土地法之(特別法),
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優先適用。因此若有相同規定時《平均地權條例》優於《土地法》優先適用

一、 何種情況視為空地?荒地?這兩種好像,怎麼區分?
【土地法】:
(1)〈空地〉-凡編為建築用地,未依法使用者;地上建物(土地建築改良物)價值不到所占地基申報地價「20%」者。
(2)〈荒地〉-凡編為農業或其他(直接生產用地(土地法2)),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,但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閒置者,不在此限。

●土地法第2條:土地依其使用
第二類:直接生產用地,如農地、林地、漁地、牧地、狩獵地、礦地、鹽地、水源地、池塘等屬之。

【平均地權條例】:
(1)〈空地〉-已完成道路、排水、電力設施或在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,而仍未依法建築使;地上建物(土地建築改良物)價值不到所占基地申報地價「10%」者,且經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認定應予"增建"、"改建"或"重建"的私有或公有(但非公用)的建築用地,視為空地。

●其《劃定區域使用土地》:
A:都市土地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,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屆滿5年。
B:無限建、禁建情事。

(2)〈荒地〉-農業用地(即直接生產用地)閒置不用者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:
A.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閒置者。
B.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。
C.因公害汙染不能耕作者。
D.因灌溉、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。
E.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耕作者。  
主題: 有關土地的空地稅及荒地稅的問題

作者  :  :全國農地聯賣網  日期  :  2011-12-11 19:09:52   Email  :   landsell@mail.joding.com.tw 網站  : 


二、何種情況會課徵空地稅或荒地稅

【土地法】:
(1)〈空地稅〉-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,得劃定區域,規定期限強 
     制依法使用。私有空地若未於期限內使用者,於依法使用前,加徵空地稅。
●前項空地稅,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3倍及超過應繳地價稅之10倍。
●應繳地價稅是指空地的基本稅,也就是按地價稅基本稅率計算。

(2)〈荒地稅〉-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荒地,得劃定區域,規定期限,強
制依法使用。私有荒地若未於期限內使用者:
A方案:於依法使用前,加徵荒地稅。前項荒地稅,不得少於應征的地價稅,不得
大於應繳地繳稅的3倍。
B方案:照申報地價照價收買之。


【平均地權條例】:
(1)〈空地稅〉-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,分別劃地區域,限期“建
築”、“增建”、“改建”或“重建”之土地,其新建之建物價值不到所占基地申
報地價50%者,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報照。逾期未依法使用者:
A方案: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2倍至5倍之空地稅
       B方案:照價收買。
(2)〈荒地稅〉-農業用地閒置不用,經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
託經營。逾期未使用或未委託經營者,按應納田賦加徵1倍~3倍之荒地稅;
經加徵荒地稅滿3年仍不使用者,得照價收買。
主題: 有關土地的空地稅及荒地稅的問題

作者  :  :全國農地聯賣網  日期  :  2011-12-11 19:25:29   Email  :   landsell@mail.joding.com.tw 網站  : 

三、公有荒地可以耕作使用嗎?
(1)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,由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,規定墾地單位,定期招墾。
(2)公有荒地的承墾人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限。
(3)承墾人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,應於一年內實施開墾工作,其墾竣之年限,由主管農林機關規定之,未於期限內開墾者撤銷其承墾證書。
(4)承墾人自《墾竣之日》起,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“耕作權”,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。但繼續耕作滿10年者,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。

●耕作權屬於「物權」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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