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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 麟洛成功路永興巷內農舍
作者 : :全國農地聯賣網 日期 : 2012-02-13 11:08:18 Email : landsell1127@mail.joding.com.tw 網站 : www.landselll.com.tw
感謝您提問
您所詢問的案件為持分共有地
本件標地是拍賣應有部分1/4 即總面積中的1.7分地,
您提到的是分割,分割須達0.25公頃即2.5分的條件下才能做分割,但也得得到所有共有人同意才行。
所以本件是拍賣持有面積,無法做分割哦
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一、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,得為分割合併;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,土地宗數未增加者,得為分割合併。(簡單一點說,只是要改變土地的形狀而已,較能增加土地的賣相)
二、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,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,得為分割。
三、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,得分割為單獨所有。
四、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,得分割為單獨所有。
五、耕地三七五租約,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,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。
六、非農地重劃地區,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。
七、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、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,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,得為分割。
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,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,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,其分割後之宗數,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。
主題: 麟洛成功路永興巷內農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