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 : :全國農地聯賣網 日期 : 2012-10-08 17:02:53 Email : landsell1127@mail.joding.com.tw 網站 :
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:
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給子女2人共有時,如果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免徵贈與稅後,其中一位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,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,只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份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,則國稅局得僅就這位受贈人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,而不是整筆補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