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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主為保障權益,應要求業者簽訂委託契約書
發佈日期:2009-08-10
發佈日期: 2007/3/14
實務上偶有部份屋主,或因不夠瞭解相關法律規定所予以消費者之保障,或因不甚正確之心態,將一房﹝地﹞同時答應委由數家仲介公司﹝有時尚包括自己﹞租售,每至成交時或不幸發生糾紛時,經常造成權責不明,紛爭不斷,因小失大,悔不當初。 
  由於社會型態隨社會進步而愈形專業分工,不動產租售事項委託由專業的不動產經紀業者﹝仲介公司﹞代勞,乃時勢之所趨,加以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施行,明定業者權責,有所規範,因此屋主應是在合法業者中,就其形象、口碑、以往服務實績等等擇優委託,並正式簽訂委託契約書,以做為日後權責歸屬之依據。 
  購屋者更應避免購買未經屋主正式授權﹝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﹞之房地,以免吃虧上當,方為正確之道。